信息

ECO-SMART的必要性

因不履行减少责任而产生的相关法律和费用

违规细节
违反规定
罚则
那些没有实现减少的意义的人(食物浪费)
该法第12条,《旅行条例》第6条,附表4
该法第60条第1款
(2年以下或100万韩元以下)
那些没有安装废物处理设备的人
该法第30条第2款
该法第61条第61条第2款 (1年以下或500万韩元以下)
那些没有报告废物处理设施使用情况的人
该法第30条第4款
该法第63条第2款第5款 (因过失而被罚款100万韩元以下)
*每天减少排放超过100Kg食物垃圾的减少义务如果在企业场所自行减少食物垃圾,则应遵守《废物管理法》执行规则第6条
必须安装根据附表4第3(2)条的规定降低水分含量的设备。

厨余相关法律

相关法律法规和执行期限政府政策依据
证据
餐厅
评论
1995.09.11
废弃物管理法第6条第1项目附表4
每天平均用餐次数
2,000以上的厨房
礼堂(包括客房)
660㎡200坪以上的餐饮服务业
1997.07.19
-《食品卫生法》第2条第29款
-团体用餐服务,《社会福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的福利设施除外
-食品服务业的第21条 -餐饮服务业务,咖啡店和面包店除外。
每天平均用餐次数
1000或更多的厨房
礼堂(包括客房)
休息区面积为330平方米,平坪面积超过100平米,
一般餐厅
强制执行
《房屋建筑促进法》第31条(房屋建筑标准等) 《住房建筑标准实施细则》第1(2)款和第38条
拥有100个家庭的公寓楼
(《公寓,排屋,多户住房条例》规定必须安装基于资源的设施)
2005. 01.01
废弃物管理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1附表4
禁止将特殊城市,大城市和城市产生的食物垃圾填埋,
堆肥,饲料转化,焚烧和灭绝后,可以进行填埋。

就《废物管理法》执行规则第6条附件4中的食物垃圾的标准,方法和处理而言

1)属于以下情况的人应自行减少或回收食物垃圾,或安装食物垃圾处理设施。
或者,应通过将餐厨垃圾委托给进行回收的垃圾处理公司,或委托餐厨按照第6条,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处理垃圾的人来进行回收。

1.经营团体饮食服务的人,平均每天用餐100次或以上。
2.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或以上的休闲餐厅和普通餐厅的人。
3.根据《分销业发展法》第2条开设大型商店的人。
4.根据《农业和渔业产品分配和价格稳定法》第二条开放和经营农产品和渔业产品批发市场的人。
5.根据《旅游促进法》第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经营旅游住宿业务的人。
6.根据城市,县或区的法令确定的人,认识到有必要自己减少或回收食物浪费。
2)依照1)的规定自行减少食物浪费的人必须按照以下方式单独或共同处理食物。

1.通过加热干燥,应将副产品的水分含量降低至25%以下。
2.通过堆肥,进料或通过发酵或干燥消光的副产品的水分含量应低于40%。
3)在大城市,大城市或城市地区产生的食物垃圾不应立即填埋,而只能将焚化,堆肥,饲料转化或灭绝处理后产生的残留物填埋。

各年度废弃物的产生和处置方法的现状(资料来源:环境省)

食物浪费
开垦
焚化
回收
2002
11.397
3,345 (29.4%)
922 (8.1%)
7,130 (62.6%)
2001
11,237
3,854 (34.3%)
1,000 (8.9%)
6,382 (56.8%)
2000
11,434
5,179 (45.3%)
1,086 (9.5%)
5,168 (45.2%)
1999
11,577
6,807 (58.8%)
846 (7.3%)
3,924 (33.9%)
1998
11,798
8,305 (70.4%)
920 (7.8%)
2,571 (21.8%)

食物垃圾处理问题

收回时
焚化
-填海空间不足
-导致氮和硫化合物产生异味,并导致苍蝇和蚊子等害虫繁殖。 -产生高浓度的渗滤液,因此处理成本高。
-空气,水,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问题
-由于餐厨垃圾本身的热量低而水分含量高 焚化效率降低导致焚化成本高。
-由于不完全燃烧,排放各种有害物质(二恶英排放)的可能性增加。

厨余产生状况

类别/年份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生活垃圾产生量(吨/天)
47,895
44,583
45,614
46,483
48,499
49,902
产生食物垃圾(吨/天)
13,063
11,793
11,577
11,609
11,237
11,397
产生食物垃圾(份额)
27.3
26.5
25.4
25
23.2
每人出现的次数(公斤/人)
0.29
0.25
0.25
0.25
0.24
0.24